• 通知公告

【重要】关于确保2016年度“市属高校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核心任务完成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05浏览次数:43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市属高校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要求和我校2015年度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为确保我校2016年度激励计划核心任务的完成,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    工作要求

(一)授课

1.教授(副教授)授课课时要求依照《上海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本科教学岗位职责的规定(试行)》(上理工[2015]182号)执行。

2.教师必须关注课堂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加强对学生迟到(早退)、玩手机、饮食、睡觉等不当行为的管理,并加强课堂师生互动。

3.严禁擅自变更授课教师、授课内容、授课时间及授课地点。若教学场所与课表或教学日历不一致(如实验、上机等不在原教室),教师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授课班级学生,并报告学院;学院应立即报教务处备案,必要时教师应在相应授课时间原教室黑板上标明调整内容。

(二)坐班答疑

1.任课教师都须安排坐班答疑,答疑形式为师生面对面答疑。坐班答疑起止时间一般为课程教学开始到课程考试结束,教师每周答疑安排次数与授课课程门数(限同一校区)按1:1确定,答疑时间应安排在周一至周五13:30-20:30之间,每次2小时。

2.答疑地点应与课程教学校区一致,答疑地点可为教师办公室(休息室)、科研工作间、实验室、教室或由各学院安排的答疑地点。

3.答疑内容除授课课程相关内容,教师还应开展学业拓展、创新创业指导等师生共同体建设的相关内容。

4.答疑安排于理论教学第二周在教务处网站公布;课程答疑时间不得与该课程大多数学生的其他上课时间冲突;任课教师在多个校区承担教学任务的,答疑不得重合安排;军工路1100号校区教师答疑地点由基础学院负责安排。

5.教师应记录参与答疑学生的学号、姓名、答疑主要内容等,教师临时离开答疑场所,须在答疑场所作明确提示。

(三)自习辅导

1.任课教师都须安排自习辅导,自习辅导工作次数参照《上海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本科教学岗位职责的规定(试行)》(上理工[2015]182号)要求,“教授、副教授每学期校内自习辅导时间不少于10个晚上;讲师、助教不少于15个晚上。”自习辅导应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每次2小时。自习辅导一般应贯穿学期始终,原则上每周1次。

2.教师自习辅导地点原则上应为教室或实验室,也可为具有自习辅导条件的教师办公室(休息室)、科研工作间,或由学院安排的自习辅导地点。

3.教师应利用自习辅导开展学士导师、学习坊、创新坊、创业坊等活动,对学生课业、学业、就业、创新创业项目等多方面进行辅导。

4.自习辅导安排于理论教学第二周在教务处网站公布;自习辅导与坐班答疑时间安排不得重合;

5.教师应记录参与辅导学生的学号、姓名、辅导主要内容等信息;教师临时离开辅导场所,须在自习辅导场所作明确提示。

(四)青年教师助教

    1. 2015年91日以后进校,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助教工作。

2. 助教时间从进校报到之日算起,不少于一年。具体工作要求详见《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上理工[2015]180 号)有关规定。201511日至831日期间进校,尚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青年教师,可参照执行。

3. 青年教师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本学期听课安排和助教工作培养计划表,经学院审定后,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4. 青年教师助教期满,由教师所在学院根据《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上理工[2015]180 号)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本科课程主讲教师资格。

二、实施监督

1.学院应督促各教学团队做好教师授课、坐班答疑、自习辅导、青年教师助教等工作的安排、实施,并开展定期检查工作,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

2.学院应严格审批教师授课、坐班答疑、自习辅导、青年教师随堂听课的变更申请,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周报备。

3.学校将不定期开展教师授课、坐班答疑、自习辅导和青年教师助教检查工作,确保教师激励计划核心任务的完成。

三、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教师授课、坐班答疑、自习辅导等相关规定的教师,按照《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稿)》(上理工[2015]198号)给予相应处理。

2.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未及时将本部门教师授课、坐班答疑、自习辅导、青年教师随堂听课变更情况上报的,由学院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3.学校教学检查中如发现教师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授课、坐班答疑、自习辅导和助教工作,扣减相关学院的激励经费。




上海理工大学教务处

2016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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